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68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定于2025年12月15日起,调整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如下。
一、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等25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由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济南市城市管理局、烟台市城市管理局、泰安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日照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共36家受委托主体实施(具体委托情况见附件1)。
二、不再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不再将“丁级测绘资质审批”等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具体不再委托情况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不再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2月11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