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报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等规定,我厅对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七地质大队(山东省第七地质矿产勘查院)、山东省鲁勘地质工程有限公司2家申请单位提交的2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如对审查结果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厅书面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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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审查结果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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