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7月16日至2024年8月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2条。
一是关于“建设单位自持比例低”的意见。已采纳,针对此意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现场调研,分析了工业标准厂房的不同运营类型,征求了相关政府、园区、企业意见,将“建设单位自持标准厂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的35%”的表述修改为“建设单位自持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二是关于“增加仓储分割类型”的意见。未采纳,原因是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用地分类,工业用地不包括仓储用地。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