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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社会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说明

时间: 2024-04-22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省自然资源厅于2024年3月20日至4月19日,将《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共收到了6条意见。现将相关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建议第二十二条【湿地占用】“占用国家重要湿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如有特殊占用情形,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湿地保护法》已对允许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情形予以明确。该条建议未予采纳。

    二、建议第二十四条【湿地修复费】增加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层面正式出台《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明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相关要求。该条建议未予采纳。

    三、建议第二十八条【保护机制】“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但未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的湿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资源状况,因地制宜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明确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修改为“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但未纳入国家和省级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的湿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资源状况,因地制宜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明确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3类,无省级公园的说法。该条建议未予采纳。

    四.第二十九条【滨海湿地保护】“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滨海湿地,对生态区位特别重要或者生态脆弱地带的滨海湿地、河口、潮间带和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等,依法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方式,加强对滨海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中沿海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通过设立国家公园表述是否恰当。

    已删除相关表述,该条建议予以采纳。

    五.建议第三十条【沿黄湿地保护】“沿黄湿地的保护应当严格执行黄河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开展小流域 水土流失和土壤盐碱化综合治理,加强水污染防治,做好河湖岸线保护修复、生态公益林建设等工作,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处理好湿地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修改为“沿黄湿地的保护应当严格执行黄河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开展沿黄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及小流域水土流失和土壤盐碱化综合治理,加强水污染防治,做好河湖岸线保护修复、生态公益林建设等工作,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处理好湿地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该条建议予以采纳。

    六.建议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六)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修改为“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挖捕底栖生物,捡拾 、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该条建议予以采纳。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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